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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乙○○、丙○○、戊○○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冠達有限公司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陽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七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冠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陽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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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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