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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三六八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三六八О號

原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其楨
訴訟代理人
陳宗輝
被告
文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晉逸雯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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