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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О六О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胡宗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О六О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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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胡宗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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