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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五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孫萍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五八四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以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五八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

十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三興分行,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五十八萬一千四百十元之支票四紙(詳如附表所示),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決被告應給付五十八萬一千四百十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四份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原告係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有退票理由單四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負遲延利息責任。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五十八萬一千四百十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柏伸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柏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金額(新臺幣)│ 提 示 日 │
├───┼──────┼──────┼─────┼───────┼─────┤
│以進實│臺北國際商業│QC六一三一│九十一年四│八萬二千三百元│九十一年四│
│業有限│銀行三興分行│一七九   │月二十五日│           │月二十五日│
│公司  │            │            │          │              │          │
├───┼──────┼──────┼─────┼───────┼─────┤
│以進實│臺北國際商業│QC六一三一│九十一年五│五萬一千元    │九十一年五│
│業有限│銀行三興分行│一九二   │月三十一日│           │月三十一日│
│公司  │            │            │          │              │          │
├───┼──────┼──────┼─────┼───────┼─────┤
│以進實│臺北國際商業│QC六一三一│九十一年六│五萬二千五百元│九十一年六│
│業有限│銀行三興分行│一九五    │月二十日  │           │月二十日  │
│公司  │            │            │          │              │          │
├───┼──────┼──────┼─────┼───────┼─────┤
│以進實│臺北國際商業│QC六一三一│九十一年七│三十九萬五千六│九十一年七│
│業有限│銀行三興分行│二○三   │月二十日  │百十元     │月二十二日│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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