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七О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七О四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憲明
- 訴訟代理人
- 毛鈞民
- 被告
- 力齊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震
- 被告
- 乙○○
共同訴訟代 卓忠三律師
理人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七О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
十六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力齊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所簽發,票號碼ZB0000000,金額新台幣六十八萬二千二百五十元,以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乙紙,詎於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追索無效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為證,而被告亦不爭執曾簽發上開支票,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