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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四九四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四九四號

原告
升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志品技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志品技術工桯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陸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陸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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