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訴字第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訴字第一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 被告
- 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星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訴字第一號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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