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勞小字第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勞小字第九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扣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碩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萬零九元,應繳裁判費四百四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三百九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