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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七號

給付在職進修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七號

抗告人
昇達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能佳

右抗告人與李信宗間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本院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送達該抗告人收受,有公示送達證書、台北市中正區公所函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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