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勞簡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豐生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勞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豐生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培錚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庭簡易 第三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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