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九一號
- 原告
- 帝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惠君
右原告與被告大府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壹
元(小數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玖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