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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九一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蕭忠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九一號

原告
帝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君

右原告與被告大府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壹

元(小數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玖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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