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五號 原 告 耀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補正如附註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附註: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對造: 壹、原告方面: 一、補正持折讓單及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報稅之相關資料。 二、補正與業主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資料,並說明與業主何人接洽(承 辦人),其姓名及住所。 貳、被告方面: 一、補正與業主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人接洽(承辦人),其姓名及住所。 二、補正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寄給原告之存證信函(台北長春路台北六七支局第二五 六號)中所提到之附件一至附件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