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曾部倫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耀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五號 原   告 耀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補正如附註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附註: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對造: 壹、原告方面: 一、補正持折讓單及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報稅之相關資料。 二、補正與業主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資料,並說明與業主何人接洽(承 辦人),其姓名及住所。 貳、被告方面: 一、補正與業主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人接洽(承辦人),其姓名及住所。 二、補正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寄給原告之存證信函(台北長春路台北六七支局第二五 六號)中所提到之附件一至附件七資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