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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四二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孟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四二二號

原告
巨人洗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原告
麥克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康立平律師
被   告 乙○○○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林孟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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