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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徐麗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五號

原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年強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乙○○
代理人
原居台北縣汐止市○○街一二0巷四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七五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

五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年強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間邀另一被告乙○○為連帶使保證人,依雙方付款協議,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分期給付前開金額至清償完畢止,逾期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後即未按期給付,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周素芸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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