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八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八三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 零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捌仟零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