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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180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莉莉

原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温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9月3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溫淑貞」記載,應更正為「温淑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亦有明定,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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