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18065號
- 原告
-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告
- 温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9月3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溫淑貞」記載,應更正為「温淑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亦有明定,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