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О號

原告
何阮罔即宇祥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叁拾陸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柏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