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九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八千零四十五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三千 六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十九萬六千元,原告僅繳納十九萬八千零四十五元, 尚欠十九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