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九號
- 原告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八千零四十五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三千
六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十九萬六千元,原告僅繳納十九萬八千零四十五元,
尚欠十九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