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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三八九號

原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八千零四十五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三千

六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十九萬六千元,原告僅繳納十九萬八千零四十五元,

尚欠十九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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