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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一О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一О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應補正說明如附註所示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註: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對造:

一、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福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福勤公司)與被告公司是否為同一家公司?請提出相關公司登記資料。

二、若福勤公司與被告非同一家公司(被告答辯狀所述),則本件出賣人究竟一人或二人?原告付款對象為誰?解約對象為誰?請求返還已繳價金及違約金對象為誰?原告為何只告被告一人?

三、若福勤公司與被告非同一家公司(被告答辯狀所述),則被告主張與原告合意解除契約,是否已表示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被告主張代表另一出賣人向被告為意思表示,有無經授權?有何證明資料可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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