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曾部倫
- 法定代理人丁○○
- 原告乙○○
- 被告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七一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應補正說明如附註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附註: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對造: 一、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福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福勤公司)與被告公司 是否為同一家公司?請提出相關公司登記資料。 二、若福勤公司與被告非同一家公司(被告答辯狀所述),則本件出賣人究竟一人或 二人?原告付款對象為誰?解約對象為誰?請求返還已繳價金及違約金對象為誰 ?原告為何只告被告一人? 三、若福勤公司與被告非同一家公司(被告答辯狀所述),則被告主張與原告合意解 除契約,是否已表示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被告主張代表另一出賣人向被告為意思 表示,有無經授權?有何證明資料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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