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一О一三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樹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住同右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