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二О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明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二О四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馨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二О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

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0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向原告立約保證,就被告馨保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擔負之借款等債務,在新幣一千萬元範圍內,願連帶負清償之責,而被告則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採年金方式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放款基本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點五計息,嗣如有調整依調整加碼計息(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九.0三五),倘未依約履行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除仍按前開利率計息外,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劉豐欽除攤還五十萬四千六百二十九元外,餘欠十六萬五千三百七十一元,利息只繳付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保證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呂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