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三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汽車過戶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三三三號 原 告 多麗服飾企業社即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三三三號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號S九—八九六○客車壹輛,向臺北市監理處辦理汽車過戶登記 與被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同意被告以多麗服飾企業社名義,透過向日 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以下簡稱日盛公司)向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三和汽車公司)購買車號S九—八九六○客車一輛,車輛購買後均由被 告私人使用,與原告間完全無涉,系爭車輛之實際所有人應為被告。嗣因被告使 用系爭車輛多有違規、欠費情事,常令原告困擾不已,原告不願被告所有之系爭 車輛,繼續以多麗服飾企業社名義登記,為此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切結書、證明書、統一發票三紙、中國農民銀 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台北市、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同意書、( 日盛公司)法務案件換票申請單、客戶分期票據明細表、授權同意書、本票一紙 、台北市夜通事件裁決所書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證人甲○○即日盛公司之職員 到庭結證稱:被告是系爭車輛之新車主,是由被告來償還購買系爭車輛之餘貸金 額等語屬實。被告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原告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經查,辦理汽車過戶僅需提供新車主之身分證或有效期間之駕駛 執照原本、印章、汽車強制責任險之保險證即可,惟汽車之所有人須協同辦理。 基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應歸於一致之原則,原告請求被告辦理汽車過戶為有理 由。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法 官 陶亞琴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 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