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簡字第270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2706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昶香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甲○○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八五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