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一九號
- 原告
- 國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拾伍萬零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