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八七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冠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陽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