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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八四二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八四二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杜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前次期日原告未經合法代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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