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九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九四二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建春律師
- 被告
- 康久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兼訴訟代理人
- 乙○○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九四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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