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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三一八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三一八一號

原告
丙○○○○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高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雲榮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三一八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

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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