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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四七О四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蕭忠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四七О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樺而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成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一0四號指定監護人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一0四號指定監護人事件之身分上等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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