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四七О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四七О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樺而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成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一0四號指定監護人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一0四號指定監護人事件之身分上等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