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五六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五六三三號
- 原告
- 銳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叁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