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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簡字第6778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6778號

原告
麗汝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丁○○涉有侵占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6號業務侵占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該案判決一件附卷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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