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簡字第6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6778號
- 原告
- 麗汝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忠勇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丁○○涉有侵占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6號業務侵占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該案判決一件附卷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