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О四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О四九號
- 反訴原告
- 天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反訴被告
- 甲○○
右反訴被告請求反訴原告給付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