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一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陶亞琴
- 當事人立達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一О六號 原 告 立達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一О六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 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八L-二四二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與原告簽訂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 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使用原告所有之八L-二四二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二面及行 車執照一枚,依約被告應按期繳納各項稅費並定期接受車輛檢驗,詎被告並未依 規定接受車輛定期檢驗,均多次通知亦未予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存證 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 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返還車牌及行車執照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法 官 陶亞琴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 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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