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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四八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四八九號

原告
昌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四八九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

二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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