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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二號

原告
甲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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