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八О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謝明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八О號

原告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八О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六C─七O五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原告承租六C─七O五號營業用小客車一輛供被告營運,雙方並訂有契約書,雙方約定自寄行日起按時繳納寄行服務費、燃料稅、保險及定期參加年度驗車等事項,詎料被告竟積欠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之寄行服務共新台幣(下同)二一八九O元,多次連絡,均無效果,原告遂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惟被告竟不理會,為此請求被告返還前揭車輛之牌照及行照事實,業據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欠款費用簡明計算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牌照、行車執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呂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