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八О號 原 告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八О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六C─七O五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原告承租六C─七O五號 營業用小客車一輛供被告營運,雙方並訂有契約書,雙方約定自寄行日起按時繳 納寄行服務費、燃料稅、保險及定期參加年度驗車等事項,詎料被告竟積欠九十 一年十二月六日起之寄行服務共新台幣(下同)二一八九O元,多次連絡,均無 效果,原告遂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惟被告竟不理會,為此請求被告返還前揭車 輛之牌照及行照事實,業據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欠款費用簡明計算表等件影 本為證。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牌照、行車執照,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法 官 謝明珠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