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八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八О號
- 原告
- 新宜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村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八О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六C─七O五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原告承租六C─七O五號營業用小客車一輛供被告營運,雙方並訂有契約書,雙方約定自寄行日起按時繳納寄行服務費、燃料稅、保險及定期參加年度驗車等事項,詎料被告竟積欠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之寄行服務共新台幣(下同)二一八九O元,多次連絡,均無效果,原告遂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惟被告竟不理會,為此請求被告返還前揭車輛之牌照及行照事實,業據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欠款費用簡明計算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牌照、行車執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