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聲字第一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聲字第一九六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里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尚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已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四一號判決確定,應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一二七五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七六元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 六八元合 計 一三二九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