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聲字第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陳正昇
  • 法定代理人
    乙○○、戊○○、丙○○

  • 原告
    甲○○
  • 被告
    欽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光雅有限公司法人泰而泰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丁○○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垚祥律師 相 對 人 欽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光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泰而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拾壹元,並加給聲請人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欽鉉實業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並加給聲 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光雅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伍拾玖元,並加給聲 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泰而泰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柒拾玖元,並加給聲 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二三三 ○號及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及聲請人丁○○負擔訴 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四○一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一九○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定費 四五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一五六○元 第二審裁判費 七○五一元 第二審送達郵費 一○四八元 第二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七五○元 本件程序費用 二○四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二二二四九元 依二審確定判決計算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新台幣 玖仟零伍拾叁元。 聲請人丁○○之部分為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十分之四乘上五分之二,合計為新台幣貳仟 壹佰拾壹元(13196*0.4*0.4=2111)。 相對人欽鉉實業有限公司之部分為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十分之一,加上第一審訴訟費用 之十分之四乘上五分之三,加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百分之六十二,合計為新台幣壹萬 零壹佰元(13196*0.1+13196*0.4*0.6+9053*0.62=10100)。 相對人光雅有限公司之部分為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十分之三,合計為新台幣叁仟玖佰伍 拾玖元(13196*0.3=3959)。 相對人泰而泰有限公司之部分為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十分之三,加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 百分之三十八,合計為新台幣陸仟零柒拾玖元(13196*0.2+9053*0.38=6079)。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