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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訴字第一號

確認股東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訴字第一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被告
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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