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被 告 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