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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小字第三四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小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
潤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祥
訴訟代理人
范進乾
訴訟代理人
盧萬昌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被告應提出系爭貨物買賣之由被告所出具之對帳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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