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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黃桂興

  • 當事人
    巨堡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四號 原   告 巨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安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名揚工程行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一百元繳納裁判 費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戴伯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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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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