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四號 原 告 巨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安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名揚工程行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一百元繳納裁判 費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戴伯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