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榮 送達代收人 邱春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