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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小調字第一О五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芃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調字第一О五九號

聲請人
意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晶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一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芃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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