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建簡字第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建簡字第六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告
- 羽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106乙線1K+907-4K+190段邊溝管涵改善工程」所簽立之工程契約第二十五條前段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訴訟時以本局(即交通部公路局)工程主辦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前開工程主辦單位(即原告)之所在地為臺北縣樹林市○○路二一二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