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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許紋華

上訴人
即被告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應徵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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