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九一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九一號
- 聲 請 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相 對 人
- 巨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 對 人
- 甲○○
-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二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三五三○元合 計 三五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