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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五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創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並加給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三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一七七一四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0六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定費四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六00元合 計 一八六六五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法 官 陳正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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