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九號
- 原告
- 正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庭
- 訴訟代理人
- 王顥亮
- 被告
-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元律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汪曉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路○段八一號一一樓之二,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查兩造所簽立之材料訂購合約書,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復查無兩造間有明定被告履行工程款債務之處所在本院轄區之事實。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