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九號

給付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芃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О一九號

原告
正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庭
訴訟代理人
王顥亮
被告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律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汪曉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路○段八一號一一樓之二,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且查兩造所簽立之材料訂購合約書,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復查無兩造間有明定被告履行工程款債務之處所在本院轄區之事實。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法   官  陳芃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