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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五八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孟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五八號

被告
仁人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與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撤銷王智毅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王智毅,因非律師,對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及法官指揮訴訟之權限,均有所誤認,經本院開庭審理後,不僅未能依法官訴訟指揮之指示訊問證人,且有騷擾證人之情事,以致訴訟之延滯。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並兼顧法院訴訟審理之順利進行,本院認被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王智毅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上開之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素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孟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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