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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16451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北簡字第16451號

原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鹿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92年9月至92年11月向原告訂購貨物,被告為支付貨款,交付原告其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2紙,詎經提示後均遭退票,連同貨品送貨簽單、對帳單之貨款,被告共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364,311元迄未給付,屢催未果,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開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參酌。

丙、法院之判斷: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開支票12紙及退票理由單9 紙、客戶送貨簽單等件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64,311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款(新臺幣)│發 票 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1   │38,436元      │92.10.31│    92.10.31        │CI0000000   │
├──┼───────┼────┼──────────┼──────┤
│2   │35,472元      │92.11.30│    92.12.01        │CI0000000   │
├──┼───────┼────┼──────────┼──────┤
│3   │24,145元      │92.10.31│    92.10.31        │CI0000000   │
├──┼───────┼────┼──────────┼──────┤
│4   │24,325元      │92.11.30│    無              │CI0000000   │
├──┼───────┼────┼──────────┼──────┤
│5   │11,427元      │92.10.31│    92.10.31        │CI0000000   │
├──┼───────┼────┼──────────┼──────┤
│6   │10,185元      │92.11.30│    無              │CI0000000   │
├──┼───────┼────┼──────────┼──────┤
│7   │ 25,200元     │92.10.31│    92.10.31        │CI0000000   │
├──┼───────┼────┼──────────┼──────┤
│8   │21,600元      │92.11.30│    92.12.01        │CI0000000   │
├──┼───────┼────┼──────────┼──────┤
│9   │16,502元      │92.10.31│    92.10.31        │CI0000000   │
├──┼───────┼────┼──────────┼──────┤
│10  │18,339元      │92.11.30│    無              │CI0000000   │
├──┼───────┼────┼──────────┼──────┤
│11  │7,200元       │92.11.30│    92.12.01        │CI0000000   │
├──┼───────┼────┼──────────┼──────┤
│12  │3,078元       │92.11.30│    92.12.01        │CI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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